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283民初1851号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海川路东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5309843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奇,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弘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865585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弘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昆山弘俊装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款6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昆山弘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昆山弘俊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辩称,合同存在,欠款属实,请求调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昆山弘俊装饰有限公司当庭给付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万元;
二、被告***、昆山弘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本金4万元、违约金2万元,逾期未支付则被告***、昆山弘俊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金4万元、违约金4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昆山弘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