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裕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9954号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王刚,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裕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霞,总经理。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裕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3元,减半收取2671.5元,由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娜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