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283民初9953号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海川路东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奇,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款78850元及利息127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购买原告商品混凝土欠款78850元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78850元,于2019年12月25日前付40000元,余款38850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端尧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