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10107号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海川路东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超家,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万初岩,男,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初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立案后,被告万初岩已不在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居住,经本院向原告释明提供被告万初岩的现住址及其他身份信息,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万初岩的现住址及其他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退还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史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