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南达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杭滨商初字第436、437号
原告杭州南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139号天安假日公寓2号楼908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中华,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杭州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54号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南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两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南达电梯有限公司维保费291000元,于2010年6月23日前支付151000元,余款140000元于2010年7月22日前付清。
二、原告杭州南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2元,减半收取30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人民币5371元,由原告杭州南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