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23民初8506号
原告: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U1DK735,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区环翠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23民初8506号
原告: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U1DK735,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区环翠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利辛县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