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3810号
原告:山东远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安东卫轿顶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高能时代大气污染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808-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远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高能时代大气污染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山东远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远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远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