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2民初1179号
原告:吴某,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与原告吴某系叔侄关系。
被告: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
被告:乔某,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被告:郭某,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原告吴某与被告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乔某、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因原告已拿到劳务费,故原告吴某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