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益电梯有限公司

徐州华益电梯有限公司、宿州市福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1民初1997号 原告:徐州华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路195号中咨大厦1栋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911774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州市福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早城小区东门11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UMCUJ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华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福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并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华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华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