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科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市某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20723号 原告:江阴市某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沙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阴市某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某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江阴市某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某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江阴市某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某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