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4民初2516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25年11月25日,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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