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诉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82民初365号 吉0582民初36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34岁,汉族,集安市人,住址:集安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60岁,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址:集安市。 原告***与被告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