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444号
原告:厦门万**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2067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01室,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7010072926187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万**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万**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万**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万**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48元,由原告厦门万**石股份有限公司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鹍鹏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