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厦门鹭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166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厦门鹭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万**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厦门鹭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万**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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