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红叶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胡精沛。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5栋。
法定代表人**祥。
申请执行人厦门**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1643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厦门**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长仲裁字第1643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厦门**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曦
审判员 戴 晖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