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35894号
原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20674H。
法定代表人:胡精沛。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
上列原告诉被告凭样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1元、保全费3981元由原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