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1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洪,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建安西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珍,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昊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建设路柏中对面十里洋房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魏辰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红星,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临漳建筑公司)、河北昊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巍房地产公司)、方红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4民初82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条件。二、临漳建筑公司申请追加方红星为被告,应当提供方红星的准确信息并说明方红星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追加申请。三、原审法院同意临漳建筑公司追加方红星为被告,以无法送达法律手续为由认定***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临漳建筑公司、昊巍房地产公司、方红星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临漳建筑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566,640.8元及利息;2、判决昊巍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临漳建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漳建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临漳建筑公司不服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5民辖终24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020年12月7日,被告临漳建筑公司申请追加方红星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已作出追加方红星为本案被告的通知书。但根据被告临漳建筑公司提供的被告方红星信息,法律手续无法送达。即,被告临漳建筑公司提供的被告方红星信息不明确。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以追加的原审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手续为由驳回当事人起诉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4民初827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葛丽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安龙
书 记 员 郝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