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920号
原告: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建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福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锋,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西南新区人民路与凤阳路之间(厚载大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远绍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与被告河北广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进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