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与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开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1323号 原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桔红村。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与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广汉市双泉页岩空心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