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水洞底镇文建村1组枫树塘南侧。
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8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标的金额为55.395万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情况进行了查证:一、其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不能处置,公司停业多年,无住房公积金、网络资金、股权及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保险收益、车辆等财产;二、银行账户无执行价值;三、法院工作人员到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20日,本案承办人对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上述相关情况后,其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邹卷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青蓝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