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娄星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涟钢东路大同山庄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雄,女,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
申请人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10500053/21684034,金额叁拾捌万贰仟贰佰柒拾柒元整,出票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涟钢建行,收款人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9月17日,到期日期2014年3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娄底市三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石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