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5民初3214号
原告:***,男,1951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代理人:**,男,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
被告:***,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中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兆俊诉被告***、***、江苏中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兆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