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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5民初3214号 原告:***,男,1951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代理人:***,男,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 被告:***,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中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建湖县城秀夫南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中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