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903行初21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建湖县城人民南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谷远东,该局局长。
第三人江苏中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南路101号。
第三人盐城星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路28号。
原告***诉被告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中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星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