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221财保2号
申请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67780A,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2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门源县农村商业银行青石咀镇支行所开所属账户:×××及微信(账户:×××)内资金150000元。担保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PZPP24620104020000000003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门源县农村商业银行青石咀镇支行所开所属账户:×××及微信(账户:×××)内资金1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险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