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428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67780A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1836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并承担以18365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即3.85%的2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81元,减半收取2440.5元,由被告**负担1660元,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0.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下落。 3.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14日、2021年11月27日、2021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号为甘GH××**五菱牌汽车一辆,有车号为甘GH××**隆鑫牌摩托车一辆,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予以冻结。 4.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2021年11月28日,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找寻,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12月30日,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 7.2021年12月30日,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90025.7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下剩180025.7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