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民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27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6778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2,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大衙门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357829276A。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甘肃恒立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国道227线党寨收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45618113F。
法定代表人:**3,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掖市恒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国道227线党寨收费站向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872394。
法定代表人:**4,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4,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恒立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张掖市恒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7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芝琴
审判员 **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