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14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27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6778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找那个也是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9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书:被告**偿付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201494元,承担违约金60448.2元,合计261942.2元,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 2.2022年8月30日、10月26日、11月22日、12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2008年登记的甘G5××**起亚牌汽车一辆,,但根据反馈,该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查封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16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该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不申请法院处置;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数份。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同时根据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多,涉案标的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等予以冻结。 3.2022年9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予以冻结。 4.2022年10月份、11月份,本院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履行,但被执行人均陈述暂无能力履行。 5.2022年12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反馈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7.2022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8047.52元,28047.52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萍 审 判 员 杨 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