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民初2190号之一
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州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高台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张掖市。身份证号:×××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受理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张掖市迪高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2212元,本院退还1106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立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