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02民初713号
原告***,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伊犁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54岁,汉族,现住长治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争期间,向法院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