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02民初711号
原告:***,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住山西省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伊犁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45岁,汉族,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上海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