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488号之一
原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强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施三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098号8幢。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董事长。
原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询,诉讼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龚兵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方 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志鹏
书 记 员  周志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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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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