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卓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卓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五四路21号鑫龙小区1栋7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奎。
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红桥中路2号五和城南新天地5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93民初98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卓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芹
书 记 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