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卓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元图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02财保41号
申请人:四川卓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922846993)。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五四路21号鑫龙小区1栋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庆,系四川泰仁(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元图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73999329G)。
住所地:广元市上城壕***A幢4单元4楼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卓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广元图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四川卓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65006128020200000008)在500000.00元限额内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图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卓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谭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袁平
书记员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