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83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申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宏立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申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宏立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83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66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本案以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宏立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