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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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浙0726民初23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洪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油漆材料款39000元及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四倍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10月19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期间,两被告承包檀溪中心幼儿园工程建设,因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油漆材料,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油漆材料款共计39000元,有被告***签名的领付款凭证为据,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9000元,于2022年3月10日付清,如不按时如数付清,被告还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共计人民币41000元,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告不要求被告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三、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洪秀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黄栋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