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1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城,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97624661J。
法定代表人:洪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唐绍光,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绍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10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公礼
审 判 员 朱怀甫
审 判 员 秦 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红艳
书 记 员 徐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