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02民催19号 申请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上钱村2#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83941,出票金额为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申请人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婺城支行,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备注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