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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沪0107民初2673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常熟路XXX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安亭镇谢春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物损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按责合计人民币85650.6元,扣除垫付人民币10000元,实际给付人民币75650.6元; 二、被告***于2017年12月15日前赔偿原告***非医保人民币875元、律师费人民币2450元、住院用品费人民币321.1元,合计人民币3646.1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物损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按责合计人民币80465.4元; 四、被告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赔偿原告***非医保人民币375元、鉴定费人民币720元、律师费人民币1050元、住院用品费人民币137.6元,合计人民币2282.6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500元,由被告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