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沪0107民初2673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常熟路XXX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安亭镇谢春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物损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按责合计人民币85650.6元,扣除垫付人民币10000元,实际给付人民币75650.6元;
二、被告***于2017年12月15日前赔偿原告***非医保人民币875元、律师费人民币2450元、住院用品费人民币321.1元,合计人民币3646.1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物损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按责合计人民币80465.4元;
四、被告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赔偿原告***非医保人民币375元、鉴定费人民币720元、律师费人民币1050元、住院用品费人民币137.6元,合计人民币2282.6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500元,由被告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