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682号
原告***。
原告吴***。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元飞,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负责人张晶,该公司经理。
被告邹天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奕,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友成。
委托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吴***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被告邹天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张友成、被告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吴***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吴***负担。
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