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8399号
原告:黔江区王颜防盗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达到东段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K4GY3B。
经营者:颜锦章。
被告:重庆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113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7496446L。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原告黔江区王颜防盗门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黔江区王颜防盗门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江区王颜防盗门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江区王颜防盗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黔江区王颜防盗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蒋小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罗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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