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87年0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宝圣东路。
被执行人:重庆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7496446L。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给付申请人高元平案款90000元,给付申请人黄成奎案款130000元,给付申请人***、***案款50000元,给付申请人蔡光林案款300000元。给付案外人蔡德益案款30000元。各债权人的剩余案款,***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兑现完毕,并向法院缴纳案件执行费并追收应缴纳的诉讼费。各债权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和嘉晋公司的银行账户等所有查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4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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