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2民初1029号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经审查,原告未足额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