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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2民初1029号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经审查,原告未足额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