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02民初1684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90元,减半收取884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