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1民初693号
原告: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会晤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柳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9.59元,减半收取计1264.8元,由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车玉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