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204民初2089号 原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某,被告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庙煤电项目双壁波纹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YJS-DYJ-AZ-2023-0019-CLCG的货款9,384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贷款利率3.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08.5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在原告供货完成后按照合同开票挂账,其中《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庙煤电项目双壁波纹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YJS-DYJ-AZ-2023-0019-CLCG,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4年11月10日,开票挂账日期为2023年11月19日。依照合同条款“3付款方式与期限”约定被告应当在货到验收合格后,原告开具与合同总价等额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月(2024年2月19日)内甲方视资金情况累计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8,914.8元,按贷款利率3.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04.2元),依照合同条款“6质保与售后服务-6.3”约定余额5%质量保证金待货物质保期届满(2024年11月19日,按贷款利率3.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4.31元)付清。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9,384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方付款未果。综上所述,被告未付货款合计9,384元,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08.51元。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货款的诉讼请求,但是对逾期付款利息不认可。因为被告现在经营困难,所以无力支付欠付的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于2023年11月10日签订《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庙煤电项目双壁波纹管采购合同》(合同编码NYJS-DYJ-AZ-2023-0019-CLCG),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PE双壁波纹管De315,合同总价款9,384元。付款方式与期限约定,合同生效后,甲方可采用电汇方式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先选择汇票。货到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与合同总价等额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月内甲方视资金情况累计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乙方提供相应金额收据。余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等货物质保期届满,如货物无任何质量问题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双方还对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包装和运输,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并于2023年11月19日向被告开具电子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庙煤电项目双壁波纹管采购合同》、电子发票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约付款,故对原告主张给付货款9,3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有付款期限,原告按年利率3.2%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308.5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8.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送达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对自动履行义务的,可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给予正向激励。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暨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