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806号
原告: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重大疫情影响,无法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影响案件系不可抗拒的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