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52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被告:**,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被告:***,1987年7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陕西华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罗大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华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瑞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艳萍
书记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