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民监5号
监督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8980807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淮海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诉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苏12民终1459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2020]32120000010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展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