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308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鼎路6号16号楼2单元1903室,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65********。
被执行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09709K。
被执行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DXXG6U。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4)豫0308民初599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财产或财产权7378096.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以执行措施实施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载明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